‘买球’抗击疫情:您捐钱捐物献爱心,政府用税收优惠支持您

发布时间:2023-12-12 12:05: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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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众多爱心企业、人士努力行动起来,采购并捐赠紧缺的医疗物资,为抗击疫情一线提供物资支持。克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团结发文,推出捐赠减免税优惠政策,勉励和支持各界为疫情防控献爱心。相关政策及业务问答为您整理好了,收藏学习吧。

税收优惠政策有这些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小我私家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举行捐赠的企业和小我私家。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和小我私家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盘算企业所得税或小我私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事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停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通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划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接纳“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小我私家享受划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小我私家所得税政策的通告》(2019年第 99 号)有关划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通告》 (2020 年第 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治理事项的通告》 (2020 年第 4 号)直接向负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小我私家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负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小我私家。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和小我私家直接向负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盘算企业所得税或小我私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负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吸收函管理税前扣除事宜。    负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事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停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通告。    企业享受划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接纳“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小我私家享受划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小我私家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2019 年第 99 号)有关划定执行;在管理小我私家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小我私家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小我私家取得负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吸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通告》 (2020 年第 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治理事项的通告》 (2020 年第 4 号)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都会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元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元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负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都会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停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通告。    纳税人按划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举行免税申报,无需管理有关免税存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质料留存备查。

在管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管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划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划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划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实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根据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举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划分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通告》 (2020 年第 9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治理事项的通告》 (2020 年第 4 号)扩大捐赠免税入口规模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入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入口税收暂行措施》划定的免税入口规模,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入口物资,免征入口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入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规模增加海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小我私家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羁系区域入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商业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切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入口税收暂行措施》划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元。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元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通告 2020 年第 6 号项下免税入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入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入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管理退还已征入口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管理退还已征入口关税和入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入口单元应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关管理退税手续。

    免税入口物资,可根据或比照海关总署通告 2020 年第17 号,先挂号放行,再按划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入口税收暂行措施》(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通告 2015 年第 102 号公布)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入口物资免税政策的通告》(2020 年第 6号)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1.请问我为疫情防控购置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应根据什么金额在小我私家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本次疫情中小我私家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详细操作措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小我私家所得税政策的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99号)执行。财税2019年第99号通告划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根据市场价钱确定捐赠额。详细到本次疫情捐赠来说,如果您购置物资的时间与捐赠的时间很靠近,那么市场价钱就是购置商品价钱,也就是购置小票或购置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钱。

  2.为支持抗击疫情防控我通过某个基金会举行了捐赠,但对方表现由于捐赠者太多捐赠票据已用完,允许领来新票据后再给我开具,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享受捐赠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本次疫情小我私家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详细操作措施,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小我私家所得税政策的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99号)执行。为保障小我私家捐赠能够实时有效扣除,财税2019年第99号通告划定,如果小我私家不能实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在捐赠90日内实时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3.我们企业向武汉的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疗物资,切合政策划定的全额扣除条件,请问该如何申报享受?  答:企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通告》(2020年第9号)划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接纳“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4.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是否需要存案?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治理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划定:纳税人根据8号通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通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通告”)有关划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举行免税申报,无需管理有关免税存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质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管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管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5.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治理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划定:纳税人根据8号通告和9号通告有关划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划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本通告划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实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泉源:国家税务总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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